姓名: | 张凤海 | ||
标题: | 一审法院王伟民副厅长判决不公 | ||
内容: |
上诉请求:依法撤销山东省28365365进不去(2013)巨野初字第405民事判决,并改判我只承担20的鉴定费。事实理由:一审法院王伟民副厅长判决错误。本案中,被上诉人张小峰的所有损失为8329.89元,其中维修费3329.89元、鉴定费5000元。一审法院判决我按20的责任比例赔偿被上诉人张小峰的房屋损失(即维修费用)665.98元,对此我没有异议。但是,同为被上诉人张小峰损失的鉴定费5000元,依法我仍然应按20的责任比例承担。而一审法院却判决我承担全部的5000元鉴定费,这是错误的,没有法律依据的,所以说,一审法院判决是错误。法院是法律部门,竟有如此明显的判罚错误,这是对我们人民的不公,我希望领导能够明察秋毫,保护我们劳动人民的利益,还我一个清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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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时间: |
2014-12-21 11:26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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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状态: |
未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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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内容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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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时间: |